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国家通知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3、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7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