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了两个遗嘱形式,可采用录音录像遗嘱或者打印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
2、增加了“遗嘱最新第一”原则,当出现多份有效遗嘱时,将以最新的遗嘱为有效遗嘱来执行。
3、隐匿遗嘱、强迫立遗嘱或丧失继承权。
4、增加有效继承人的范围,侄甥可代为继承。
5、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政部门可作为遗产管理人。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7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