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同意将 吨载重量 牌汽车 辆租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二条乙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 用途 。乙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甲方司机负责。
第三条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甲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甲方自负,如果致使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乙方不但不付给甲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甲方每天还要偿付乙方 元的违约金。
第四条租用期定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甲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第五条租金每月为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第六条所用燃料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项下保证条款的情形均构成违约,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乙方。
3、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