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当事人付款必须以对方开具发票为前提,否则付款方不可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主张其逾期付款。
2、法院认定,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的纳税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民法典,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守约方,而非违约方。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7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