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进入破产程式,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履行出资期限未届满的出资义务。
2、公司解散,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而对外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实的责任不随股权转让而免除。
4、非破产非清算情形下,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认缴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7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