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关于保证担保的12个新变化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 6、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 7、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8、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才对保证人有效,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9、债权人可以就债务转移后保证责任承担另行作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10、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11、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取消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 12、调整了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第一,机关法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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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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